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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无偿献血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我市无偿献血事业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南宁市献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无偿献血奖励是指对在推动南宁市无偿献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本办法给予的奖励。
第三条 无偿献血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四条 南宁市无偿献血奖励活动每2年举行一次。
第五条 无偿献血奖励奖项设置:无偿献血促进奖、南宁市“献血之星”、无偿献血终身成就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
第六条 无偿献血促进奖
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单位奖
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授予此奖项:
1.奖励年度内,参加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到200人次以上,且该累计献血人次数不小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50%的单位;或者奖励年度内,参加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到1000人次以上的单位;
2.连续10年组织单位职工参与无偿献血或开展无偿献血相关公益宣传的单位;
3.奖励年度内,自体输血率达到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要求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其中:三级甲等综合医院35%,其他三级医院25%,二级医院10%);
4.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款物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单位;
5.奖励年度内,在突发公共事件血液应急保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二)个人奖
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授予此奖项:
1.连续10年组织开展无偿献血活动或无偿献血相关公益宣传的个人;
2.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款物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个人;
3.奖励年度内,在突发公共事件血液应急保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七条 南宁市“献血之星”
用以奖励多次自愿无偿献血者。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一星级献血之星”,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4000毫升及以上的献血者;
(二)“二星级献血之星”,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6000毫升及以上的献血者;
(三)“三星级献血之星”,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8000毫升及以上的献血者;
(四)“四星级献血之星”,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10000毫升及以上的献血者;
(五)“五星级献血之星”,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15000毫升及以上的献血者。
第八条 无偿献血终身成就奖
用以奖励常年坚持献血的自愿无偿献血者。其获奖标准为: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50000毫升及以上的献血者。终身成就奖仅奖励一次。
第九条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
用以奖励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的个人。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一星级无偿献血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100小时的志愿者;
(二)“二星级无偿献血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300小时的志愿者;
(三)“三星级无偿献血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600小时的志愿者;
(四)“四星级无偿献血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1000小时的志愿者;
(五)“五星级无偿献血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1500小时的志愿者;
(六)“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时间超过10年且累计时间超过2000小时,或累计时间超过3000小时的志愿者。终身荣誉奖仅奖励一次。
第三章 奖励审批
第十条 广西首府南宁献血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献血办”)根据南宁市采供血信息化网络管理系统提取奖励对象候选名单。
第十一条 市献血办对奖励对象候选名单进行审核,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参与奖励审核工作的有关人员,在奖励审核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第四章 奖励内容
第十三条 无偿献血促进奖获奖个人和单位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或牌匾。
第十四条 南宁市“献血之星”获奖者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十五条 无偿献血终身成就奖获奖者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牌匾,并给予1.5万元人民币现金奖励。
第十六条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获奖者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获奖者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牌匾,并给予1万元人民币现金奖励。
第十七条 结合《南宁市献血条例》,荣获无偿献血荣誉卡的,本人可凭荣誉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四免多优”奖励政策:
(一)“四免”
1.免门票进入政府投资或者管理的公园、旅游景区等场所;
2.免交在临床用血医疗机构就诊的诊查费并优先就诊;
3.免费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和公共汽车;
4.免费在三级医疗机构体检一次。
(二)“多优”
1.优先轮候入住南宁市公益性养老床位;
2.优先提供就业岗位、推荐就业;
3.优先推荐申请国家创业担保贷款;
4.优先享受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无偿献血荣誉卡持有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自获荣誉卡起三年内按规定给予优先保障;无偿献血终身成就奖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获得者,不受获得荣誉卡时间限制);
5.优先推荐参加各级“道德模范”“青年五四奖章”等评选;
6.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
第十八条 “四免多优”奖励政策有关部门及下属管辖单位应在办事窗口、接待处显著位置设置优待政策标识,做好信息公开和流程指引。
第十九条 无偿献血荣誉卡每五年激活一次,由南宁中心血站提前三个月通知持卡者本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在无报酬的情况下,自愿捐献自身血液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奖励评定的无偿献血量,单采血小板每1个治疗单位按200毫升折算统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南宁市参与无偿献血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根据本办法及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关奖励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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