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拐卖罪恶不容粉饰 (您是本帖第149个阅读者|本帖回复: 3)
(* 此帖子由于三个月内未有回复已被系统自动锁定,不允许回复)
|
头衔:注册会员
:6 | :0 |
经验:2 |
主帖:1 | 回帖:1 |
注册时间:2025-03-18 |
来自: |
|
最近,谢浩男寻亲成功并回归原生家庭的消息引发广泛关注。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部分网友竟在评论区称买家为“养父母”,大谈他们的“养育之恩”,甚至指责谢浩男不感恩,这种混淆是非的言论,实在让人愤怒。
买家绝不能被称为“养父母”,这是基本的法律和道德常识。从法律层面看,根据《民法典》规定,合法收养关系的成立有着严格条件与程序,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那些拐卖儿童的买家,其行为从一开始就触犯法律,他们未经法定程序,非法获得孩子,与被拐儿童之间不存在任何合法收养关系,怎么能被称作“养父母”呢?在孙卓被拐案中,山东国庄买家未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且在收养前已有两个女儿,不满足收养人法定条件,其“收养”孙卓的行为自始无效,还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
在道德层面,买家的行为同样不可原谅。他们的私欲和贪婪,是儿童拐卖这一罪恶产业链的源头。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每一个被拐儿童背后,都是一个支离破碎的家庭。为寻子,谢岳悬赏千万,跑废13辆车,妻子因自责患上抑郁症;孙海洋寻子14年,倾尽全力。这些家庭所承受的痛苦,买家难辞其咎。所谓的“养育之恩”,是建立在剥夺他人亲子关系的痛苦之上,带着罪恶的血腥味。
有人认为,买家对孩子好,还将其养大成人,应该被宽容。但这种观点本末倒置。买家对孩子好,是在违法收买行为之后,不能因为后续的行为,就忽视甚至美化他们当初的犯罪行为。就像偷了别人传家宝,换个盒子装就说自己有恩,这不是荒谬至极吗?谢浩男能优秀,是源于他自身的努力和坚韧,而非所谓的“养育”。
更让人担忧的是,这种将买家称为“养父母”,宣扬“养育之恩”的言论,会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它模糊了拐卖犯罪的本质,削弱了公众对拐卖行为的警惕与批判,甚至可能误导一些人,让他们觉得收买孩子并非大错,只要对孩子好就行。这无疑是对法律尊严的挑战,对社会公序良俗的破坏。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买家就是买家,是拐卖犯罪链条中的关键一环,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和道德的谴责。社会舆论要坚决抵制这种美化买家的错误言论,媒体报道时也应规范用词,避免使用“养父母”这样混淆视听的称呼。只有全社会达成共识,不被错误观念误导,才能从根源上打击儿童拐卖犯罪,守护每一个家庭的完整和幸福 。
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