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红豆社区 城市论坛 贺州论坛 → 拐卖罪恶不容粉饰
本版版主:不醉不归30 | 东方幻龙 | 桂东一剑客 | 兮丁
社区广播站:
  推荐:
  标题: 拐卖罪恶不容粉饰 (您是本帖第149个阅读者|本帖回复: 3) (* 此帖子由于三个月内未有回复已被系统自动锁定,不允许回复)
柠不过的头像
头衔:注册会员
绿豆:6 黄豆:0
经验:2
主帖:1回帖:1
注册时间:2025-03-18
来自:
  回复  引用  悄悄话 评价  收藏  编辑 看楼主  [更多功能] 发表于 2025-03-18 00:52 第1楼  
|帮助|
最近,谢浩男寻亲成功并回归原生家庭的消息引发广泛关注。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部分网友竟在评论区称买家为“养父母”,大谈他们的“养育之恩”,甚至指责谢浩男不感恩,这种混淆是非的言论,实在让人愤怒。

买家绝不能被称为“养父母”,这是基本的法律和道德常识。从法律层面看,根据《民法典》规定,合法收养关系的成立有着严格条件与程序,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那些拐卖儿童的买家,其行为从一开始就触犯法律,他们未经法定程序,非法获得孩子,与被拐儿童之间不存在任何合法收养关系,怎么能被称作“养父母”呢?在孙卓被拐案中,山东国庄买家未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且在收养前已有两个女儿,不满足收养人法定条件,其“收养”孙卓的行为自始无效,还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

在道德层面,买家的行为同样不可原谅。他们的私欲和贪婪,是儿童拐卖这一罪恶产业链的源头。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每一个被拐儿童背后,都是一个支离破碎的家庭。为寻子,谢岳悬赏千万,跑废13辆车,妻子因自责患上抑郁症;孙海洋寻子14年,倾尽全力。这些家庭所承受的痛苦,买家难辞其咎。所谓的“养育之恩”,是建立在剥夺他人亲子关系的痛苦之上,带着罪恶的血腥味。

有人认为,买家对孩子好,还将其养大成人,应该被宽容。但这种观点本末倒置。买家对孩子好,是在违法收买行为之后,不能因为后续的行为,就忽视甚至美化他们当初的犯罪行为。就像偷了别人传家宝,换个盒子装就说自己有恩,这不是荒谬至极吗?谢浩男能优秀,是源于他自身的努力和坚韧,而非所谓的“养育”。

更让人担忧的是,这种将买家称为“养父母”,宣扬“养育之恩”的言论,会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它模糊了拐卖犯罪的本质,削弱了公众对拐卖行为的警惕与批判,甚至可能误导一些人,让他们觉得收买孩子并非大错,只要对孩子好就行。这无疑是对法律尊严的挑战,对社会公序良俗的破坏。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买家就是买家,是拐卖犯罪链条中的关键一环,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和道德的谴责。社会舆论要坚决抵制这种美化买家的错误言论,媒体报道时也应规范用词,避免使用“养父母”这样混淆视听的称呼。只有全社会达成共识,不被错误观念误导,才能从根源上打击儿童拐卖犯罪,守护每一个家庭的完整和幸福 。
余伴生的头像
头衔:注册会员
绿豆:67250 黄豆:0
经验:1129
主帖:13回帖:1101
注册时间:2007-06-15
来自:广西贺州
  回复   编辑 引用  悄悄话   只看TA  点评此帖    0 发表于 2025-03-19 10:01 第2楼  
拐卖犯罪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和道德的谴责。
八毛八的头像
头衔:注册会员
绿豆:8736 黄豆:0
经验:8993
主帖:449回帖:7782
注册时间:2022-09-17
来自:
  回复   编辑 引用  悄悄话   只看TA  点评此帖    0 发表于 2025-03-20 07:59 第3楼  
guijiangxy的头像
头衔:注册会员
绿豆:298 黄豆:0
经验:32
主帖:2回帖:24
注册时间:2019-10-13
来自:
  回复   编辑 引用  悄悄话   只看TA  点评此帖    0 发表于 2025-04-25 12:14 第4楼  
没有买家中国将有效减少九成以上儿童拐卖案件,买家与卖家应同罪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
-----------------------------------------------------
本帖发自掌上红豆手机客户端!欢迎手机访问,客户端下载地址:http://fun.gxnews.com.cn/hdappdown/
本版内容仅代表网民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