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原创] 为躲执行企图跳窗逃跑 男子被拘15天罚1万 (您是本帖第119个阅读者|本帖回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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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藤县人民法院在对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开展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曾某为躲避执行企图通过厕所窗口逃跑,最终被执行干警识破,将其拘传回法院。
申请人黄某与被执行人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法院判决,曾某需偿还黄某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10500元。判决生效后,曾某未主动履行,黄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黄某与曾某自愿达成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但曾某在给付部分款项之后不再履行协议。黄某遂向法院提供曾某的线索,根据线索,执行干警在某矿泉水加工厂找到了曾某,并对其释法明理。期间,曾某以上楼换鞋为由,通过厕所窗口逃跑,企图逃避执行。执行干警及时发现并果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将其带回法院。
藤县法院认为,曾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并在执行期间试图逃跑,规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对其拘留15日、罚款10000元。
在拘留期间,曾某认识到自身错误,作出悔过书并缴纳了1万元罚金;在征得黄某同意后曾某出具还款计划书并支付了部分款项给黄某。鉴于此,法院决定提前解除对曾某的拘留。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依法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是每一个被执行人应尽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耍“小聪明”,试图逃避执行的行为,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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