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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非法狩猎“地鸡” 3人被判刑 (您是本帖第321个阅读者|本帖回复: 2) (* 此帖子由于三个月内未有回复已被系统自动锁定,不允许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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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引用  悄悄话 评价  收藏  编辑 看楼主  [更多功能] 发表于 2025-01-26 08:36 第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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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藤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三起非法狩猎案件,三名被告人因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地鸡”(学名:栗鹀)而受到法律制裁。

2023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罗在藤县平福乡莫泗村的一处稻田边使用雀网、诱鸟机等禁用的工具对鸟类野生动物进行狩猎,经统计共狩猎44只“地鸡”并出售给他人

2023年1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盛在平福乡中太村里的一处荒地使用雀网、诱鸟机等禁用的工具对鸟类野生动物进行狩猎,经统计共狩猎100只“地鸡”并通过摩托车运送出售给他人。

2023年1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在平福乡中太村的一处山林使用雀网、诱鸟机等禁用工具对鸟类野生动物进行狩猎。同年11月17日,黄某和黄某盛商议将捕获的“地鸡”装运到藤县太平镇出售,黄某驾驶摩托车途经藤县平福街时,看到黄某盛被公安民警抓获,黄某遂掉头放飞其装运的50只鸟类野生动物。

经认定,某、某盛、黄某非法狩猎的鸟类栗鹀为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分别价值人民币13200元30000元15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三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藤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非法狩猎罪罪名成立。综合考虑三被告人具有的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藤县法院遂作出判决,以犯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罗某、黄某盛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涉案的雀儿机、雀儿网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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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编辑 引用  悄悄话   只看TA  点评此帖    0 发表于 2025-01-27 13:48 第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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