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原创] 合伙非法采矿 两村民锒铛入狱 (您是本帖第188个阅读者|本帖回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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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两村民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破坏矿产资源,情节严重,触犯法律。近日,藤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非法采矿案,以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陈某波、陈某姣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陈某波、陈某姣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出资在藤县平福乡某村“二桥底”开设砂石场。2020年7月至2021年10月,二人采挖建筑用石的原石,以及加工得到角石、石粉以及细砂共3616.9立方米。已销售的原石、角石、石粉以及细砂共1747立方米,销售所得款125184元;加工好未销售的角石1701.6立方米、石粉132.5立方米、细砂35.8立方米。梧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未销售的角石价值185049元、石粉价值12057.5元、细砂价值5370元,合计202476.5元。综上,二人开采的矿产品总价值327660.5元。
藤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波、陈某姣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被破坏价值327660.5元,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二人犯非法采矿罪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且依法应在“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幅度内量刑。二人有非法采矿的共同犯罪故意和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积极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非法采矿的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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