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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问政玉林市住建局 (您是本帖第13个阅读者|本帖回复: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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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实
玉林市万盛名府开发商拒不依据国家住建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返还吕永凤2-1-2904购房预订款5000元
(未签订任何认购协议)
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
三问政
玉林市住建局提供国家住建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是否适用于玉林市情况说明
四备注
人民承诺反映事实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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