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凯诺律师事务所:耕地被全部征收了,农民以后的生活怎么办? (您是本帖第48个阅读者|本帖回复: 2)
|
头衔:注册会员
:9258 | :0 |
经验:6608 |
主帖:2999 | 回帖:2931 |
注册时间:2017-10-11 |
来自: |
|
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化不断地建设,越来越多的农民因土地征收失去了原有的承包地。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是其最基本的生活来源,绝大多数的农民都是依靠在耕地上种粮食,种水果等农产品为生,所以,如果农民没有了耕地,那就等于是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但话又说回来,城市的发展离不开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这类的项目,必定又会有很多在以后的城市发展中而失去土地。不过,因城市发展,比如修建高速公路,铁路,建设医院、文化、教育等等这些基础设施而要征收农民土地时,相关部门不能白白的就把农民的承包地拿走,更不能以土地所有权不归农民所有,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也就是说,不管是因什么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农民老百姓的土地,甚至房屋时,一旦涉及到村民的切身利益,那么必须要按照不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征收补偿,这是推进土地征收工作最主要的原则之一。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社会保障费等等。其中这六项补偿是一项都不能少的(当然,如果被征收的土地中不涉房屋,那自然也就没有房屋的补偿),但这六项补偿中最为重要的一项是除土地补偿费之外的社会保障费。
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很多农民的承包地基本上都是聚集在一块的,所以,一旦确定征收范围,那么农民的承包地很有可能都会在一次征收项目中被征收,农民就会彻底失去土地,且失去最主要的收入来源,这也是为何补偿款项中会出现社会保障费的原因。
再简单地来说就是一旦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被全部征收,或者说是绝大部分的土地被政府征收了,那么政府就需要给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也就是将土地被全部征收,或大部分土地被征收的农民纳入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然后给予其补偿,确定被征地农民以后的生活有保障。
说白了,社会保障费就是失去土地的农民的希望。所以,土地被征收以后,作为被征地农民一定要审查补偿项目中有没有这一项,尤其是在自己家的大部分土地已经被征收的情况下,一旦发现征收方并没有将自己纳入在社会保障体系当中,被征地农民一定要马上提出来。
不过,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该社会保障费与普通的社会保障费不一样,前者只针对失去土地的被征地农民,而不是所有的老百姓,而且只要一户人家的土地被全部征收,那需要将这一户人家里的所有符合条件的人都需要纳入在社会保障体系中,不能只把土地使用权人纳入其中。
也就是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对象不是只一个人,只要年满16周岁,均应当属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当然了,实践过程中,可能有的村委会或者是地方相关部门为了降低征收成本,往往会采取各种方式来减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比如以其将户口迁出、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为由拒绝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
但相关部门这么做肯定是不合法的,并不是所有将户口迁出的人员都不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都不需要给予社会保障费,比如在《株洲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第三条中规定中就对此作出了以下规定:以下人员应当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范围:
(一)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
(二)入学、入伍前符合前项规定条件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及符合退役后回原籍安置条件的义务兵及下士、中士;
(三)父母一方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符合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的人员;
(四)其他情形。在不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决策的程序确定,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人员。
所以,实践过程中,如果村委会或者是相关部门以户口不在本村集体内为由,拒绝给予社会保障费等,那么被征地农民一定要找到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这种情况,或者以电话的形式打反映,要求有关部门责令相关部门改正,将其纳入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当中,对于投诉之后,有关部门未及时处理的,建议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土地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如果自己家的承包地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全部征收了,那么一定要审查自己有没有被纳入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当中,倘若没有,建议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当然了,遇到征收行为不合法,征收方未按法定程序推进征收工作,甚至以断水、断电等手段强迫自己搬迁的情况时,也一定要马上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尽快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