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社会商事调解机构条件具备情况下,是不是可以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认证 (您是本帖第115个阅读者|本帖回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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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的相关指导意见》,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来宾市以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为契机,围绕《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这一主题,推出了全媒体电视协商节目《来宾好商量》。该节目旨在将法院系统融入党委领导下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创新“法院+N”多元解纷模式,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供了“来宾样本”。忻城县汇川商事纠纷调解中心积极响应政策号召,在忻城县创建第一家涉及商事调解非营利机构,为致力于提升调解各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但自成立以来,中心坚持商事调解宗旨,积极开展各类商事纠纷调解工作,至今在辖区开展物业、合同、劳资纠纷调解88起,调解成功79起。为确保中心调解的合法化中心主动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认证工作,但当地人民法院出于各种原因考虑一直暂时不同意在调解平台上认证,调解工作无法走“司法确认”程序,导致中心的调解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现向大家咨询一下,是不是社会调解机构不能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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