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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共享电单车头盔别顺走 (您是本帖第23个阅读者|本帖回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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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引用  悄悄话 评价  收藏  编辑 看楼主  [更多功能] 发表于 2024-10-31 16:05 第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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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讯(记者 张宗海)10月26日上午,在玉林城区人民中路金城商厦附近,市民周先生准备骑行共享电单车时,发现车筐内的头盔不见踪影,他无奈只能再寻找其他共享车辆。记者走访玉林城区共享电单车投放路段发现,多辆美团、哈啰、青桔品牌的共享电单车上配备的头盔都已丢失。


部分共享电单车的头盔已不见踪影。

在玉林城区教育西路玉林汽车总站附近,停着十多辆共享电单车,其中美团共享电单车头盔不见2个,哈啰共享电单车则不见4个。采访中,一位共享电单车调度员告诉记者,今年投放的共享电单车在去年就全部配备了头盔,那些没有头盔的车辆,应该是被人破坏或是将头盔偷走了。

据了解,为了保障市民的安全出行,共享电单车的运营企业也在不断更换和补充新的头盔。美团共享电单车玉林区域运维人员说,目前统计有100多辆的共享电单车头盔丢失,也陆陆续续在填补。“头盔需在扫码骑行中点击确认才能使用,日常都是装置保护头盔的。”哈啰共享电单车玉林区域运维人员黄经理说,每天在调度车辆中发现,有些头盔是被人破坏保护装置后丢失的,所以要维修好保护装置才能补充新的头盔。而青桔共享电单车也在对运营车辆的头盔进行查漏补缺工作。

对此, 广西梁军律师事务所梁承勇律师表示,破坏、偷窃共享电单车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累计金额较高的将构成犯罪行为。共享电单车头盔属于运营公司所有物,损坏和偷窃都使运营商受到损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在此呼吁广大市民,使用共享电单车时,不应该因为小利而滋生破坏心理,要文明骑行,让共享电单车更好地为大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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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编辑 引用  悄悄话   只看TA  点评此帖    0 发表于 2024-10-31 17:22 第2楼  
没有人要这种破头盔,又不能当饭吃,也不能遮风挡雨,要分你事律,小题大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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