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刚买完车不久就被人拿钥匙开走了 警方:不构成盗窃 (您是本帖第62个阅读者|本帖回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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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辛苦挣钱买的电动自行车,现在却不知去向,钱也打了水漂。”近日,从桂林市来柳州市工作不久的龚女士反映了她的购车遭遇,这辆二手两轮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电驴”),竟被一名陌生男子用钥匙开走。事后,警方告知她,因车辆未过户,此事不构成盗窃,而店家对龚女士的退款请求也予以拒绝。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记者近日对此进行了走访。
龚女士购买的车子被陌生人开走。
消费者反映:
购车未满月,车子被开走
龚女士介绍,9月20日,她在鱼峰区天山路南一巷与天山路交叉口东南40米一家经营车辆抵押、销售等业务的门店(以下简称“车店”),以165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二手电驴。10月14日下午,她像往常一样将电驴停放在公司附近,车子竟然被一名陌生男子用钥匙开走了。“这个人不仅知道我的车停在哪里,还有我车子的钥匙!”龚女士震惊之余,立即报了警。
次日,龚女士得到警方回复,该二手车应该属于一家车行,被人租出来抵押给了这家车店,而车店将其转卖给了她。“我买车时,店家根本没提这是抵押车,我还以为就是一辆普通的二手车。”龚女士说,由于自己购车经验不足,购车时没与店家签订任何合同,也没及时上牌,店家只提供了一张简单的二手车买卖收据。面对这一变故,龚女士既无助又愤怒。
记者从警方获悉,由于该车的产权未过户给龚女士,是不是原车主开走车子,有待进一步调查,建议龚女士与商家协商解决纠纷。
车店经营不规范
相关部门介入调解
该二手车到底属于谁呢?25日上午,龚女士与记者一同来到鱼峰区驾鹤街道市场监管所反映情况。
当日上午10时许,该所执法人员来到车店调查。该店负责人刘女士称,她当时并不清楚这辆车的真实来源,只是将别人抵押而未赎回的电驴出售。
执法人员了解到,车店在出售车辆时并未提供车辆来源证明,也没有签订抵押合同,店主甚至不清楚车辆来源是否合法,也未与龚女士签订任何转让车辆的合同。龚女士表示,当时她没有要求签订合同,只是见价格相对新车便宜就买了。
经初步调查,车店作为销售方,涉嫌销售来历不明的商品,且未能提供车辆来源证明。在执法人员的调解下,车店最终同意退还龚女士一半购车款,即825元。店家表示,以后将向抵押车辆的男子追究责任,若追回相关钱款,将再与龚女士协商退款事宜。
“感谢媒体和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的帮助,你们让我感受到了温暖。”龚女士说。
协调现场。
相关部门提醒:
要选择正规渠道购车
针对龚女士的遭遇,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车辆时,消费者务必选择正规、有资质的商家或平台进行交易,确保所购买的车辆来源清晰、产权明确,同时,消费者还应增强产权意识和法律意识,应主动询问并核实车辆的来源和产权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的购买凭证等文件。
对于商家而言,合法合规经营更是基本要求。商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销售来历不明的商品。商家在收购和销售时,应严格审查车辆的来源和产权情况,确保所销售的车辆合法合规。
另外,执法人员还表示,对于违规经营、销售来历不明商品的商家,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律师指出:
买卖双方都存在过错
“柳报维权哥”特聘法律服务单位广西康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敏表示,本案中,龚女士(买受人)与车店(出卖人)之间成立了有效买卖合同。但是在购买车辆过程时,出卖人明知该车是他人抵押的动产仍进行销售,是无权处分行为,无权进行出售,出卖人未审查车辆的产权凭证、来源等问题,也未告知龚女士该车是抵押财产,存在过错,且是违法行为;而买受人在出卖人不能提供车辆所有权证、不能过户登记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买车辆,应当知晓该车辆可能存在有其他权利人等风险,因此买受人也存在过错,对失去车辆使用权的行为应当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车店应该返还购车款,可以请求酌情扣除车辆使用费。
【来源:柳州市融媒体中心-柳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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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帖于 2024-10-30 18:00 被 田田啊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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