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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版主:不醉不归30 | 东方幻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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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原创] 关于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消费者申诉举报咨询处理情况综述 (您是本帖第717个阅读者|本帖回复: 29) (* 本主题已关闭,不允许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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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

消费者申诉举报咨询处理情况综述


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共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咨询252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申诉受理情况

  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共受理申诉38件,其中商品类申诉16件,占受理总量的42.11%,同比增长51.34%;服务类申诉22件,占受理总量的57.89%,同比增长61.36%。

  商品类申诉中排名前三位的消费类型为:家用电器、家用机械、煤气分别占该类申诉总量的50%、25%和12.5%。

  受理服务类申诉22件,排名前三位的消费类型为:寄递物流、美容理发摄影、客运分别占该类申诉总量的40.91%、31.82%、13.63%。

  申诉涉及的问题主要是:家电、建材、手机、摩托车的质量问题;寄递快运时效差问题;美容理发强制消费问题、客车、公交车不按时发车、出租车不打表等问题。

  二、举报受理情况

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共受理举报13件,其中商品类举报11件,占受理总量的84.62%,同比增长56.67%;服务类举报2件,占受理总量的15.38%,同比增长12.50%。

商品类举报中排名前三位的消费类型为:食品,服装、鞋帽,装修建材,分别占该类举报总量的55%、6.25%和6.25%。

  受理服务类举报2件,消费类型为:销售服务和住宿服务。

  举报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商场借节日优惠促销名义欺骗或误导消费者;有超市、农贸市场销售病猪肉、注水猪肉等。

  三、接受消费者咨询情况

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共受理咨询201件,其中受理商品类咨询137件,占咨询总量的68.16%,同比增长42.56%;商品咨询热点中排名前三位的是:家用电器、汽油煤气、服装鞋帽,分别占咨询总量的26.28%、24.82%和17.52%。

受理服务类咨询64件,占咨询总量的31.84%,同比增长31.68%。服务咨询热点中排名前三位的是:寄递快运、客运、电信服务,分别占32.81%、23.44%、14.06%。

  咨询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寄递快运的收费、霸王条款、时效差、损坏、丢失物件问题,客车、公交车不按时发车、出租车不打表等问题,电信售后服务不及时问题;购买的商品因个人原因能否退换货,商品民用工业展销会上购买的商品质量不好如何维权的问题,加油站短斤少两问题,煤气质量差无法点火的问题,家用电器的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等。

  四、热点分析

  本期消费受理的热点为:家用电器、手持移动电话(手机),交通工具(摩托车、助力车),建材,煤气;寄递快运、客运、电信服务。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质量、售后服务、合同、价格、不正当竞争及限制竞争等方面。其中排名前三位的消费热点仍然是手持移动电话(手机)、寄递快运、衣服鞋帽。

 五、12315热线受理申(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

目前市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受理的所有申诉已经及时调解,调解成功率为100%,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9656.68元;所有举报都已及时分流到相关县(区)工商(分)局,由辖区工商部门调查处理。





(贺州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毛燕平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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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逵和李鬼的对白(消费提醒)

李逵:你好,兄弟,我出生的时候,你还没有出生,是吗?

李鬼:是的,大哥!因为你比我大吗。

李逵:我是一个孝子,忠厚又老实,靠自己的奋斗,今天才被天下人所认知,成为了知名品牌,受到了消费者的喜爱。

李鬼:我也是一个孝子,忠厚又老实,也是靠自己的奋斗走向市场的,只不过名声没有你那么大而已嘛。

李逵:本来我们俩是很好的兄弟,可是,有个别商人表面上做我的广告在推销我,暗地里却把你当作我卖了出去,我好委屈呀!

李鬼:有这种事?

李逵:真的有这种事,我敢和你打赌。消费者把你买回家后,使用了一段时间,等出了故障到我的售后服务店咨询才发现的,原来买回家的是你,而不是我!

李鬼:看来,真是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啊。那消费者怎么处理这件事情的呢?

李逵:消费者知道了真相后,感觉到上当受骗了,才想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李鬼:怎么维护的?

李逵:消费者拿起了法律武器,有的直接打工商局的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的电话申诉举报,有的干脆到商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商家承担不诚信经营而造成的后果。

李鬼:这么严重啊!我希望商家诚信经营,千万不要把我当做大哥来销售,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李逵:还是老弟识实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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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我市2011年消费投诉排行榜 百货类投诉最多
又到了年终岁末的时候,2011年对于消费者来说,是喜怒哀乐俱全的一年,个税少了钱包鼓了,但衣食住行都遇到不少烦心事,有些市民乐呵呵的去消费却被坑了,权益屡屡遭到侵犯。1227日,记者从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了解到,2011年我市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10件、成功调解110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48066.1元,接待来访、咨询1827/次。从受理的信息来看,百货类、服务类、家电类在全年总体投诉中占据前列。



百货类投诉最多



据分析,消费者投诉案件呈多元化发展。

“按照投诉商品种类分,百货类以33件、百分比率为30%排在2011年消费者投诉排行榜首位。”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科长陈昱吉告诉记者,服务类、家电类则以28件和20件紧追其后。据统计,这三类占总数的73.64%。其他种类,如家用机械类、房屋及装修建材类、农资类及其他占的百分率为26.36%

按照投诉问题性质分,质量问题投诉62件排在第一位,接下来是价格投诉、假冒伪劣投诉和欺诈投诉紧追其后,另外,计量投诉、广告投诉也是本年度投诉的热点。



脱水机自爆工商帮追赔


59,家住八步区竹山路的市民周先生向市工商局投诉称,他于2009年在市某家电商场购买的一个安吉尔脱水机自行爆炸。接到投诉后,市工商局工作人员马上联系经销商负责售后服务的经理,前往周先生家中勘察,并确定是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后经协商,经销商同意给更换一台新脱水机。按说这事已经得到较圆满的解决,但周先生却另有想法。

其实,周先生也同意经销商更换新脱水机的方案,但他表示,该脱水机突然间自行爆炸,已致使他的一件上千元衣服受损,周先生还要求经销商赔偿一件衣服价钱。经工商局工作人员积极协调,最后,经销商向周先生赔付了500元现金。



水稻减产也可投诉



1114,昭平县黄姚镇笔头村梁某等几位农户到县黄姚工商所投诉,称其种植的“粤优206”水稻减产严重,他们怀疑这是假种子,并希望工商部门前往农田调查取证。

接到投诉后,该县工商局成立了专门调查小组,到农户水稻田进行实地勘察。后经农业局技师人员对农户购买的种子、播种及天气调查分析,结果发现“粤优206”种子本身御寒性较差,寒露风天气对该品种影响较大,而在今年910月份,昭平县出现了两个时段的寒露风阶段。得到这一实际情况后,该县将调查结果直接反馈给农户,并耐心对农户做好解释工作。
(贺州晚报记者胡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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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实木材料竟为微粒板?市民装修装出了买卖纠纷

本报记者胡枫通讯员毛燕平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住房的温馨舒适也有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整个装修市场也跟着火爆了起来。当前年关将近,装修房子的市民不在少数,但装修装出坏心情的市民也不少。近日,市民杨老板到工商部门投诉某知名品牌橱柜用料不诚信问题。



实木红橡木变成了微粒板?



去年,杨老板在八达路中华园买了一栋别墅并随即开始装修房子。11月份时,新家已经基本装修完毕,就差安装橱柜了。1126,杨老板来到某知名品牌橱柜专卖店,出于对品牌的信赖,他很快定下购买意向,两天后,他便与该店签订了购货合同,当天下午杨老板就预付部分橱柜款2.8万元。
110,专卖店按照合同规定日期将橱柜原装材料运抵杨老板新家。第二天中午,在公司忙了一个早上的杨老板稍作休息之后,立马驱车来到八达路中华园的新家查看橱柜的装修进展。才一个早上,工人已经安装好了部分材料,橱柜已经初见雏形。看到这里,杨老板对这样的进度感到相当满意:看来,年前可以将橱柜安装好,全家人可以在新家里过新年了。但当杨老板拿起一个材料,细看后居然发现材质为微粒板。“微粒板?我要的明明是实木!”杨老板气愤了,立即要求工人停工,并马上来到该品牌橱柜专卖店反映问题。

“当时工作人员连连道歉,并解释这是当时没有介绍清楚材质引起的误会,他们可以给我更换全实木,但由于年关已近,厂家已经停止发货,所以年后才能完成安装。”杨老板听到后,很不高兴,“本来就是打算年前入住新家,现在又说年前没办法安装了,那我要求退款。”但由于专卖店不同意退款,于是在113,杨老板向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反映情况。



商家解释:当时没有与客户沟通清楚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该专卖店的经理。他承认是他们工作上造成的失误,而失误点在于双方签订合同之前,他们没有向杨老板解释清楚橱柜各项材质用料问题。“橱柜的门板我们承诺是实木红橡木,但柜体部分,我们采用的是进口微粒板,这是符合要求的。”张经理说,他们没有以次充好,更没有假冒伪劣,只是当初疏忽跟杨老板沟通这一项内容。他们愿意用自己买单给杨老板安装全实木,但如果全额退款他们也很为难。“因为我们是全国知名的品牌,一旦退款,传出去说不定会给消费者造成一个误解,从而影响我们整个品牌的信誉和销量。”

但由于全实木要年后方能运抵贺州,所以杨老板并不接受“年后再装修”的解决方案。“新年很快就要了,我是要进新房过年的,灶头没做好,这个不吉利,我还是要求退款,再另外找人给我做橱柜。”
    17日上午,记者随同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来到该品牌专卖店。经过工作人员调解,杨老板终于与商家达成一致:杨老板家中原已安装的抽油烟机等部分厨房用具不换,但橱柜全部更换,商家退还杨老板2.5万元橱柜订金。



工商部门“出招”提醒消费者



杨老板的这次消费纠纷得到比较圆满的解决,但为了避免更多的市民装修新房装出坏心情,市工商局工作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装修前一定要选择正规的、信誉好的家装公司,并详细的了解对方装修材质等相关信息,在与装修公司签订正式合同时,必须加盖公章确认,合同应明确装修用料的品牌、价格、工艺要求、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

“希望贺州的家装公司诚信经营,使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市工商局工作人员毛燕平建议,如果消费者发现家装公司存在以假充真或以次充好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应及时拨打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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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购买三件商品事后发现竟均为山寨品



本报记者胡枫/
    

当前,铺天盖地的山寨手机让消费者眼花缭乱,如今,山寨版电饭锅、电磁炉、洗衣机也开始大量充斥市场,而这些山寨货却通常打着正品旗号四处“造谣撞骗”。正当一些消费者在年底为购得一些特价品牌家用电器兴奋时,可能还没发现它只是山寨品。近日,初来咋到八步20余天的生意人任先生,两天买了三大物件后心存疑问,网搜商品上的英文商标名后,被自己所购的山寨品“骗”傻了眼。



摩托车、洗衣机、电饭锅均为山寨品



任先生是去年12月上旬从南宁到八步寻找商机的生意人,到八步后就在向阳路租了一套房居住。房子租好了,任先生就开始琢磨着要趁元旦节假日商场促销多,赶紧把基本的生活家用电器置办齐全。12月14日,任先生在建设中路某商场购置了一台价值1000多元的“松下”洗衣机,15日上午,又来到向阳路某商场接着购置了一个价值200多元的“苏泊尔”电饭锅,下午,在迎宾大道一家车行购买了一部价值近4000多元“本田”摩托车。一口气将三大生活物件都置办好后,按说任先生该安心工作了,不料,这只是一段听来让人啼笑皆非的闹剧开始。

15日当晚,任先生第一次使用洗衣机,居然发现这款全自动洗衣机脱水后衣服仍湿嗒嗒的。第二天任先生拨打全国客服,客服让他再打贺州客服售后服务电话。“售后维修人员来了之后,说这种机子一般都会出现问题的,正常现象,但他最后还是没有把洗衣机维修好。”

过了两天,任先生有事出差广州。28日,任先生回来了,在向阳路另外一家商场居然看到和他同款型号的“松下”洗衣机,但外观和他家里的洗衣机不一样。心存疑问的他晚上回到家后,马上上网查询家里那台“松下”洗衣机上的商标英文字母,结果发现它实为山寨货。他继续查询摩托车和电饭锅上的品牌英文名,结果让他大吃一惊,这些物件只是和正品商品的英文商标相似----它们居然均为山寨货!


为讨说法,向12315申诉举报

“三家销售员都告诉我,这是我们2012年迎新促销活动的产品,所以在价格上会相对优惠些”,任先生提起当初购买之初,表情看起来有些哭笑不得,“商家在推销时,居然都一口咬定是正品,产品的各种证件也齐全,而且我的洗衣机还贴有家电下乡的标识!”12月30日,任先生考虑后,决定直接向市工商局反映情况,请他们出面主持公道。
据了解,至2012年1月6号,任先生在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的帮助下
,洗衣机的商家与任先生达成一致意见,商家承诺5日内给任先生更换一台正品“松下”洗衣机;电饭锅的商家也与任先生达成一致意见,给任先生全额退款;至于“山寨版”摩托车,任先生表示,他先找卖家商量,如果商家不理,他在请12315主持公道。


市工商局:市民买到山寨品可举报

针对市场上“山寨家电”的现象,1月6日,记者来到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的人员对此表示:有两种维权方式可供消费者选择:一种是消费者直接拨打市工商局的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的电话申诉举报,执法人员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调查,在取得调查材料的基础上,按照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要求,依法予以调解,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另一种是到商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依法要求商家承担不诚信经营给消费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责任,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位工商人员还提醒消费者,消费者买到的山寨货,一旦出现故障,售后“三包”将无法得到保证。为此,消费者在购买家电等大件商品时要提高警惕,除了要看生产日期外,还要注意查看产品商标、生产企业等,以免被误导买到山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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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时记得索要发票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注意了解商品的保质期、质量标准等,还要看商家是否有许可证、营业执照,索取发票、保修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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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3年10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三十一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二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价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三条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第三十七条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得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第四十五条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八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五十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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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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