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zdx8286
被欺骗的历史告诉我们,,没有商品预售证的,应该是人防车位,现在人防车位可以办产权了,开发商又想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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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这个也有。还有涉及面积欺骗,位置欺骗,还忽悠我们等几个月换,最后都没有下文。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2010年10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1号公布。根据2020年12月31日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4号修改)
第六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一)伪造合同;
(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
(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十)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
第九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