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相关媒体和教育网站公布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幼儿园的招生服务电话,主动为幼儿家长提供咨询服务和帮助。幼儿园应按照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幼儿园招生方案,做好招生准备工作,招生简章要提前在本园公告栏张贴宣传,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在本园网站发布公告,并报所在市、县(市、区)教育局备案。
二、努力扩大幼儿园招生规模,保障适龄幼儿入园
(一)加快发展公办幼儿园,增加幼儿园学位。加快推进在建的新建、改扩建城乡公办幼儿园项目,加强项目过程管理,确保幼儿园建设项目秋季学期投入使用,按计划招生并如期开园。
(二)大力发展多元普惠幼儿园,增加多元普惠性学位。各市、县要根据本地普惠性资源布局、幼儿园入园需求和年度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要求,积极发展多元普惠幼儿园,努力增加多元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增加优质普惠性学位。
(三)落实奖补政策,努力扩大招生范围。各市、县要落实好有关扶持企事业单位、团体和部队举办的幼儿园的有关政策,支持幼儿园扩容改造,引导幼儿园在满足本单位工作人员或本辖区居民子女入园需求的基础上,接收周边居民子女入园,尽量扩大面向社会招生范围。
(四)深入推进集团化办园,努力扩大优质学位。全区认定的191个学前教育集团龙头园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大薄弱幼儿园扶持力度,努力提高薄弱园办学水平,不断满足居民入优质园的需求。各地要推广学前教育集团化办园模式,以县为单位,按照“各区县组建2-6个幼教集团,每个幼教集团控制在3-5个分园为宜”的要求,积极推进学前教育集团化办学,扩大优质资源。
三、加强管理,规范幼儿园招生程序
(一)明确招生对象。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 3 周岁至 6 周岁。幼儿园招生工作要本着“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优先满足适龄幼儿的入园需求。原则上,招收小班的幼儿应年满3周岁(截至8月31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努力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福利机构监护儿童、有接受学前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幼儿以及五保供养儿童等入园问题。
(二)明确招生时段。各地幼儿园新学期招生时段原则为5月至7月。未按期完成招生计划的幼儿园可延长招生时间。各幼儿园招生不能采取“先到先得”的方法,应以公布的入园条件为准,凡在幼儿园公布的招生时段报名,都不存在先后顺序,要杜绝排队、占坑现象。
(三)实行免试入园。幼儿园在招生过程中不得对入园儿童或家长进行测试和变相测试;不得以开设特长班、特色班、实验班等形式变相遴选生源,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学前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幼儿随班就读。
(四)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新生入园时,各幼儿园应做好在园儿童的信息采集工作。招生工作结束后,幼儿园要按照有关要求将新入园幼儿信息录入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
四、加强运转保障,切实落实幼儿园人员与经费
(一)配齐配足教师,开展教师培训。各市、县(市、区)要切实做好幼儿园教职人员需求测算及招聘工作。幼儿园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配足配齐教职工,做到每班“两教一保”。幼儿园要依托学校、有资质的学前教育培训机构,对新上岗的园长、教师、保育员开展岗前培训。
(二)完善经费机制,保障幼儿园运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主动协调财政、物价等相关部门适时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保障幼儿园运转经费。
五、加强招生工作监管
(一)加强过程管理,增强服务意识。各市、县(区)教育局要加强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检查监管,督促指导幼儿园按照有关规定接收幼儿,积极引导幼儿园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地向家长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妥善处理招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维护正常招生秩序。
(二)坚持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公办幼儿园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幼儿园收费及管理办法,规范收费。民办幼儿园的收费必须依照收费备案的项目及金额进行收取,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幼儿园应将其纳入园务公开范围,通过公示栏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
(三)加强幼儿园招生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招生行为的监督,主动向社会公布咨询和监督电话,接受家长的咨询和举报,将幼儿园招生工作情况与学前教育奖补、多元普惠幼儿园年度审核及评优评先相结合。凡未经许可设立或不具备举办幼儿园基本条件的一律禁止招生。对违法违规招生的幼儿园,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违反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我厅将适时对各地幼儿园招生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学前教育补助资金的主要依据。
六、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做好幼儿园的招生政策宣传工作。鼓励就近入园,推进阳光招生,通过网站、报纸等多种媒体,公示具有招生资格的幼儿园名单,切实为适龄儿童报名入合格园提供便利。各幼儿园招生工作应公开透明,应提前张贴招生公告,注明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录取规则和咨询电话等。
请各县(市、区)教育局于5月20日前将幼儿园招生计划表(附件1)上报市教育局,各市教育局汇总后于5月底前报我厅基础教育处。请各县(市、区)教育局于9月15日前将幼儿园招生情况汇总表(附件2)上报市教育局,各市教育局汇总后于9月20日前报我厅基础教育处。
附件中的表格可在基础教育处公共邮箱下载(
gxxqjygh@163.com,密码:888999)。
联系人及电话:李钰燕,0771—5815455电子邮箱:
gxjcjyxq@163.com 。
附件:1.2017年秋季学期幼儿园招生计划表
2.2017年秋季学期幼儿园招生情况汇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7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