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人民法院
关于对网帖《被偷换并被“肢解”了的诉请——“小排水口”与“大窟窿”》相关情况的说明
此前,网友“渴求公平正义”在“红豆社区”发帖《被偷换并被“肢解”了的诉请——“小排水口”与“大窟窿”》,对李永正与李永新相邻排水纠纷一案提出质疑。
我院对网民的关注表示衷心的感谢,对网帖反映的问题高度重视,在进行了认真的核实后,认为网帖所反映的情况与事实不符,现特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如下:
一、案件由来
原告李永正与被告李永新相邻排水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宁彩霞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黄琴、人民陪审员黄丽娜参加的合议庭。
二、审理经过
原告李永正诉请要求被告恢复间墙原貌,不准被告排水经过原告的天井。
经审理查明,原告诉请是恢复间墙原貌,那么应该先确定争议间墙的原状。原告主张没有留有排水口,而被告主张留有排水口。由于争议间墙已经被被告凿开了一个洞口,是否有排水口已不能通过现场认定。经过现场勘验,原、被告的天井原属于一个整体,双方的祖辈为了区分房屋的界至,在天井中间切了间墙作为双方房屋的界至。整个天井原、被告双方各占一半,被告天井稍高于原告天井。天井的其中一个功能是排水,争议地的天井自然流水走向是从被告高处天井流入原告低处的天井再经排水口排出,是人为设计也是自然形成的排水事实。间墙作为区分原、被告房屋的界至,也应该考虑不影响天井的排水功能,否则会影响到双方房屋及间墙安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故一审法院推定,争议间墙底原状是留有排水口。被告一方天井的积水通过该小排水口流入原告一方天井,再流入天井排水口。故原告要求被告恢复间墙原貌,本院予以支持。根据间墙底原状留有排水口的事实及自然流水的排水规律,原告应该依法给予被告宅院排水的便利,故被告要求“不准排水经过原告家的天井”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一审判决:
一、被告恢复间墙原状,即修补好间墙被凿开的洞口,同时在间墙中底部预留一个长为20厘米、高为12厘米的排水口;
二、驳回原告李永正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李永正不服,上诉至钦州中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一审原告)主张间墙底部没有排水口,上诉人所占用的天井处的排水口,不是整个天井的唯一排水口,上诉人仅提供了照片以及作了大量推理拟证明其主张,但从现场勘验及上诉人提供的照片看,可以认定在纠纷发生前,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所占用的天井的排水应该是经过间墙底部的排水口从上诉人处排出。上诉人的上诉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后,我院将一如既往地严格依法办案,也恳请社会各界一如既往地对我院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支持,尊重事实,学法用法,敬畏法律。
2018年4月10日